马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杜桥镇。
法定代表人:杜桂珍。
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杜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和对登记在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和对登记在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和对登记在被告河北鑫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昊明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叶永亮
审判员:陈忠东
审判员:牟建华
书记员:翟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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