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张晓(北京玄德律师事务所)
王某
闫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晓,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闫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委托代理人闫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且被告认可该借据系其书写,故本院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应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自然人之间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据为证,且被告认可该借据系其书写,故本院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应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
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晓红
审判员:杨爱华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张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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