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
潘德珍(黑龙江牡丹江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
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德珍,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齐忠海,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宏笛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2)牡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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