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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
潘德珍(黑龙江牡丹江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
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铁军,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德珍,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齐忠海,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宏笛进口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宏笛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12)牡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马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孙仕富
审判员:刘平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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