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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喾与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卢新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列喾,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明。
  被告:卢新明,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傅翔,女,1969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明,男。
  原告马列喾与被告上海品特唯尔皮具有限公司、卢新明、傅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列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马列喾负担。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方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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