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云)。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仅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条两张,借款数额为50000元,超出部分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日起给付双倍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1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仅提交被告签名的借条两张,借款数额为50000元,超出部分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日起给付双倍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3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11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娜
审判员:董永杰
审判员:冯忠秀
书记员:王遍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