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人,现住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纯,北京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志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人,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富力新城一期保障房项目2号楼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瑶,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马某某、武某因与被上诉人米志川、原审被告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4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武某于2017年1月9日以马某某、武某与米志川就涉诉房屋买卖事宜现已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武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杨 莉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书记员:薛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