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女,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江,大安市司法局惠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住大安市。
申请再审人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白民一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吉民申字第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即本案应追加李义伟为本案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白民一终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及大安市人民法院(2011)大郊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洁 审判员 常宗仁 审判员 孙照斌
书记员: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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