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又名马凤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徐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金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田
书记员: 史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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