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陈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李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延,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国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书记员:邱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