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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冬雪诉仇亮、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冬雪
李玲玲(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金丽花(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仇亮
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
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冬雪,女,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
委托代理人李玲玲、金丽花,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亮,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
被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江县龙江镇新谊路安卫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龙,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地址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3号。
法定代表人侯洁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冬雪诉被告仇亮、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迅驰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中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被告仇亮在驾驶机动车时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经龙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仇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仇亮所驾驶车辆系被告迅驰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由被告迅驰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冬雪合理经济损失258,827.72元(其中医疗费64,861.72元,误工费106元×210天﹦22,260元、护理费19,344伙食补助费50元×48天﹦2,400元,残疾赔偿金19,597元×30%×20年﹦117,582元,鉴定费5,06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疤痕修复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疤痕修复费、二次手术费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8,827.72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被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3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被告仇亮在驾驶机动车时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经龙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仇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被告仇亮所驾驶车辆系被告迅驰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中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致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由被告迅驰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冬雪合理经济损失258,827.72元(其中医疗费64,861.72元,误工费106元×210天﹦22,260元、护理费19,344伙食补助费50元×48天﹦2,400元,残疾赔偿金19,597元×30%×20年﹦117,582元,鉴定费5,060元,交通费32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疤痕修复费5,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10,000元,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疤痕修复费、二次手术费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8,827.72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给付被告龙江县迅驰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3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郝景武

书记员: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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