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马某诉被告高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8日由审判员陈志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被告高新立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分别于2010年8月9日、2011年1月1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65,000元。现在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被告百般推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向本院提交的两份借条真实有效,能够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且被告高新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承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新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5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高新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斌
书记员:刘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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