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江继
江安志(六里坪法律服务所)
朱某某
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女,生于1961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继,系原告丈夫,生于1959年9月15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江安志,六里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2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饶贞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朱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20元。
审判长:徐媛媛
审判员:肖拥民
审判员:周献力
书记员:谈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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