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旭,系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鑫路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畜牧局综合楼3号。
法定代表人:房立峰,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建设街222-20景程小区商服楼。
负责人:许佳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众,男,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马某与被告安达市鑫路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时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 刘立平
审判员 闫国君
审判员 孟庆达
书记员: 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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