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被告:清河县春某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地址:邢台市青河县文昌路西海河东街北侧。负责人:杨顺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
负责人:张向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清河县春某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申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和清河县春某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10877.4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30日1时10分,被告宋某某驾驶冀E×××××号货车,沿大广高速广州方向1709公里+500米,与马某某驾驶的鲁P×××××福田牌货车相撞,造成马某某、鲁P×××××乘车人刘喜堂两人受伤,两车一定成都损坏、鲁P×××××货物一定程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于2016年9月4日依法做出了138804020160024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和刘喜堂无责任。原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致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1时10分,被告宋某某驾驶冀E×××××号货车,沿大广高速广州方向1709公里+500米,与马某某驾驶的鲁P×××××福田牌货车相撞,造成马某某、鲁P×××××乘车人刘喜堂两人受伤,两车一定成都损坏、鲁P×××××货物一定程度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于2016年9月4日依法做出了138804020160024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和刘喜堂无责任。经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估,原告车损为2800元,货物损失为1650元。发生事故后,原告在邱县中医院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共计1777.84元,救护车费用135元。邱县中心医院2016年9月2日对原告伤情出具的诊断书记载:外伤性头痛。建议住院治疗。冀E×××××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算规定,原告2016年8月30日至9月2日住院,误工期限共计3日,因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不能证明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故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均为19779元/365天*3天=162.6元。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误工费为53159元/365*3天=436.9元,马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住院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天=15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由邱县中心医院派车将原告接到医院,产生救护车费用为135元,故本院对交通费另行认定100元。原告主张的在山东省的门诊费用640元,因与原告主张的邱县中心医院的住院病例矛盾,且无法辨认是山东省哪个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的车辆受到追尾后,因原告及同行人员均受伤,因此需要拖车,本案对拖车费1300元予以认可。原告的车损和货物损失及公估费用,系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马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其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77.84元、误工费436.9元、护理费162.6元、车损2800元、货物损失1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公估费480元、交通费235元及拖车费1300元,共计8992.34元。
冀E×××××号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仍余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确定赔偿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为177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34.5元,在车损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因被告宋某某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下余损失4230元。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保财险邢台分公司应赔偿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疗费177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834.5元,在车损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下余损失4230元。原告其他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宋某某和清河县春某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1777.84元、误工费436.9元、护理费1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车损2000元和交通费235元,以上共计4762.34;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分项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车损、货损、公估费、拖车费等共计4230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某其他无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学义
书记员:吴小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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