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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24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官垱镇汉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70774191H。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涛,被告申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2014年11月14日起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1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每月还息,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还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但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申进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
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请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2014年11月13日的借条一份,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3日,为建厂,被告申进公司向原告马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某某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月息叁分还款日期2015年叁月14号每月还利息借款人:熊文俊2014.11.13号”,并加盖了申进公司公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出具当日被告申进公司收到马某某现金20万元
另查明,熊文俊曾系被告申进公司股东。

本院认为,被告申进公司向原告马某某出具借条,并承认收到其借款用于建厂,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亦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申进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马某某以年利率24%向被告主张自2014年11月14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1月14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沙洋申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

书记员: 柳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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