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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海珊(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珊,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3日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现因特殊情况,申请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苑汝成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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