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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任文蒲,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马某与李某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马某负担。
书记员: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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