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焦海松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海松。
原告马某与被告焦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富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106436号的楼房一处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被告焦海松有楼房一套。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富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6436号的楼房一处。
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查明,被告焦海松有楼房一套。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焦海松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桥东街道富强小区10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6436号的楼房一处。
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长:赵晓月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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