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南宫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德华
书记员: 陈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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