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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刘二喜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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