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刘二喜
书记员:王晓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