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庞某某
马某某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小良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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