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诉马某某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庞某某
马某某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马某某、庞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小良

书记员:冯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