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保国与曲某某交通运输局、曲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保国
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交通运输局
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原告:马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某安寨镇马庄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交通运输局,地址:曲某某人民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该局局长。
被告:曲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地址:曲某某光明街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爱国,该站站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保国与被告曲某某交通运输局、曲某某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保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保国负担。

审判长:贾志冰

书记员:岳翠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