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梁云领
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大庆东路。
负责人吴思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云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怀来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献军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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