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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孔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马某某,男,生于1973年7月8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孔某某,男,生于1965年1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申请人:袁某某,女,生于1965年6月11日,土家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孔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周艳娥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孔某某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宜都商城附k4)××幢××铺、××铺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袁某某的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宜都商城7幢××、××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 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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