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冰,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西城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2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17日从原告处购买设备耗材共计32000元,被告已还14800元,尚欠17200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拒不给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彬向原告够买医疗器械及耗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2016年1月17日书证载明:“今有马某某设备主机一台,耗材6件,2400套,合款32000元。有张彬帮助销售,付款方式分期,年前支付一半,年后一半达成一致(截止时间2016.3.17之前)马某某张彬2016.1.17日证明人:李俊琪”。被告张彬分五次给原告货款共计14800元,还有172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在达成协议后支付部分款项,拖欠剩余款项的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彬给付原告欠款17200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张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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