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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刚、邰萌萌,河北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住保定市竞秀区东风西路****号***栋*室。现住。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自2017年6月5日计算至2018年3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后续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共计118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5月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于开办演唱会,并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照每天0.5%计算,逾期未还款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按被告郭某要求,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即将该笔借款转入被告北京东亚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且利息至今未付,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8000元。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郭某住址不准确,人民法院无法送达。经释明后原告未能补充材料,仍不能���定被告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宝哲

书记员: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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