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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马某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马某如
李爱民(河北沧州小赵庄通胜法律法律服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1953年生,回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如,女,1974年生,回族,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沧州市小赵庄通胜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钱英
审判员:李大水
审判员:刘占营

书记员:李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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