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刘春银
孙某某
杨在满(河北张家口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
於合章(河北张家口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曾用名张亮。
委托代理人刘春银。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在满,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於合章,张家口市万全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00元,减半收取719.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9.00元,减半收取719.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玄文斌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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