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广场馨园燕惠小区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5441548Q。
负责人:赵学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626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冀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止。2017年4月21日20时30分许,李进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沿沿海路滨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捞鱼坊门前(100公里)时,与因交通事故头东尾西停放马某某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头东尾西停放姚恩君驾驶的冀B×××××号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姚恩君无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冀B×××××号车损59817元,公估费2000元,施救费800元,计62617元。上述损失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赔付保险金62617元,但原告提交的保险单显示原告为冀B×××××号小型轿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的保险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斌

书记员:孙伟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