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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吕大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女,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文学北路21号。负责人:宋巍,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女,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76号富裕大厦2号楼22层(解放路与湘江道交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责人:吴卫委托代理人:陈秋余,男,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大林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吕大林等四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吕大林等四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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