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传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暂住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损害赔偿的调解,代为起诉、上诉、调查及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代领文书等事宜。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肖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告郑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某、肖志娟、赵某、郑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马传奇与被告郑某、肖志娟、赵某、郑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明军、刘正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马传奇诉讼请求。马传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张耀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辛天成、代理审判员石海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传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群涛,被告郑某、赵某及被告肖志娟、郑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传奇诉称:2010年11月14日18时许,原告乘坐属被告肖志娟所有、由被告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吴河村时发生交通事故,与他人的农用四轮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被告郑某系被告赵某聘请的工作人员,郑艳与赵某系夫妻关系,肖志娟与郑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四被告应当对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餐饮住宿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8522.60元;原告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由被告另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肖志娟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应按交通事故处理,其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只应在此责任范围内赔偿;其与赵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被告赵某、郑艳辩称,原告乘坐郑某驾驶的车是为了深圳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宣传工作,与其工作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马传奇系深圳市亿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10年2月被亿通公司派驻襄阳市做市场督导,负责襄阳市区域县、市各销售网点的市场形象培训。赵某在襄阳市XX小区开办“襄樊市樊城区XX经营部”是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代理商,马传奇经常到赵某经营的襄樊市樊城区讯达通通讯器材经营部,若遇赵某去网点送货,或网点有车到赵某处提货,马传奇就搭便车到网点做市场督导。郑某系赵某妻弟,从事从赵某处提货转手销售给各网点的业务。
2010年11月14日,郑某驾驶肖志娟所有的鄂FXX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前往销售网点送货,马传奇顺便搭乘该车到销售网点做市场形象培训,返回途中车辆行至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吴河村时,与窦其明驾驶的鄂FXXX农用运输四轮车发生碰撞,致马传奇、郑某受伤,两车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窦其明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马传奇无责任。马传奇受伤后就医治疗,认为与四被告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要求四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郑某驾车前往销售网点送货,马传奇顺便搭乘该车到销售网点做市场督导,是经郑某同意无偿乘车,属好意同乘。郑某在驾驶中应当对马传奇同乘尽到注意安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郑某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同乘者马传奇受伤,属侵权行为。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郑某与马传奇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马传奇向本院提起运输合同违约之诉,经本院释明后,马传奇仍坚持按运输合同要求四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马传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传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原告马传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耀承
审判员 辛天成
代理审判员 石海燕
书记员: 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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