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香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刘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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