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冯海龙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被告冯海龙。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排与被告和解,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崔立新
审判员:胡金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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