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冯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冯海龙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被告冯海龙。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排与被告和解,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崔立新
审判员:胡金娜

书记员:刘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