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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邢台市公路管理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雷志军(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
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公路管理处
郑铁宝(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
邢台市交通运输局
张之永(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要欣欣(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雷志军,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曹京国,系该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乔丽君,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祥兆,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铁宝,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新,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之永、要欣欣,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邢台市公路管理处、邢台市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诉讼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诉讼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审判员:杜书军
审判员:王瑞兵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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