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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王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争。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
负责人:牛更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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