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王庆节,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唐解明(系被告唐某父亲),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陈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