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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大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某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山,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金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男,系金帝叔叔。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上海大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金某某、金帝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2019年8月2日,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海平

书记员:顾臻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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