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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宁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翠。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上海宁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2020年2月24日,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军芳

书记员:崔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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