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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京会与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京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青同镇苗朱乐村。法定代表人:高银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京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4年开始就在被告处上班,截止2015年,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为了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为证实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欠农民工工资表一份,拟证实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600元。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打工,截止2015年年底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600元。
原告马京会与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京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马京会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支付原告工资,且有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工资表予以证明。原告马京会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马京会工资款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北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蕾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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