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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龙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云龙
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原告:马云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兰花园7-1601、7-1901至7-2101。
代表人:朱涛,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龙与被告新华人寿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马云龙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由原告马云龙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梁莉
审判员:李振芳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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