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东风中路1684号12号楼1单元502号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娜,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宝通。
被告蒙域王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大因镇李迪城村。
法定代表人刘宝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0602民初8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外人苗立对被查封物的权属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经审查,查封的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南常堡村东湖庄园A区17号楼2单元301的房产所有权现有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保定市莲池区百楼乡南常堡村东湖庄园A区17号楼2单元301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 申明珠
审判员 苑辉
人民陪审员 张妍
书记员: 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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