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系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兽医院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四方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磊,黑龙江泽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号。
负责人:赵杰,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杰,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号。
负责人:伊崇岩,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窑地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会杰,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双鸭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翠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该局保险一科科长。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双鸭山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双鸭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磊,被上诉人双鸭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性中心、双鸭山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双鸭山市畜牧兽医局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光、双鸭山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伊崇岩,被上诉人双鸭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马某某起诉的诉讼请求中,既有请求重新核定退休金,又有因档案丢失赔偿损失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意见:“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马某某请求的内容包含着“复函”中规定的因档案丢失造成退休工资损失的请求。马某某以人事争议为由起诉,一审法院未对马某某的诉求应属于哪类民事案件向其进行示明,简单的以马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事争议受案范围,驳回马某某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洪晓琪
审判员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 刘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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