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定州市北环路明月豪苑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68278571288J。负责人:么亚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该公司职员。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8245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冀F×××××宝马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等商业险,保额324937.6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2017年10月10日18时,原告驾驶该车出去办事,因下大雨车辆在定州市外贸被积水困住,导致车辆受损,驾驶人当时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到达现场勘验。经委托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82451元,但保险公司至今未赔付,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定州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定州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在被告大地保险定州营销部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单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该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故而,原告马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民
书记员:何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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