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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山与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云山
尤跃龙(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
岳某某
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云山。
委托代理人尤跃龙,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住所地平山县下口乡下口镇。
法定代表人曾甫,经理。
被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伟科,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山与被告平山县下口冶金选矿厂、岳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云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云山负担。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霍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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