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二林
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黄素利
马增博
马增慧
马增阳
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公司
康建红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之二
原告:马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父亲。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母亲。
原告:黄素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妻子。
原告:马增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儿子。
原告:马增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女儿。
原告:马增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系死者马文海儿子。
以上三
原告
法定代理人:安某某,灵寿县狗台乡马阜安村。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79号。
负责人:郑丽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建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
负责人:韩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与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公司、康建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5元,减半收取计4232.5元,由原告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8465元,减半收取计4232.5元,由原告马二林、安某某、黄素利、马增博、马增慧、马增阳负担。
审判长:刘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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