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赵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城市双城镇。
委托代理人:谭信,黑龙江古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城市双城镇。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双城市双城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信、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废旧钢材经销部,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经常有业务往来。二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赊购钢材,共欠货款人民币311,13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原告8,000,00元欠款,余款二被告迟迟不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尚欠货款人民币303,13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所举证据有: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旨在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企业营业执照(个体)一份。旨在证明双城市乾龙废旧钢材经销部业主为原告。
证据三、2013年1月30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截止2013年1月30日二被告欠原告273,075.00元货款。
证据四、2013年7月10日,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欠原告9,360.00元货款。
证据五、2013年7月14日,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7月14日,被告欠原告2,095.00元货款。
证据六、2013年7月19日,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7月19日,被告欠原告13,890.00元货款。
证据七、2013年7月23日,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欠原告4,686.00元货款。
证据八、2013年8月12日,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欠原告7,339.00元货款。
证据九、2013年8月13日,被告赵某某出具的欠据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欠原告690.00元货款。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欠原告298,449.00元货款是事实,原告称欠303,135.00元,得回家算一下,才能确定。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等我把地方卖了我再还原告钱。原告如要地方我给地方,如要设备我就给设备。另外,我与陈某某离婚已经四个多月了。
被告赵某某未举证。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及举证。
庭审中,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所举证据1至9均无异议;被告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1至9的默认。因此,原告所举证据1至9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某某系凤凰排椅加工厂个体业主,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钢材。赊购钢材货款总计人民币311,135.00元,并分别于赊购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索要,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尚欠303,135.00元货款未给付。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依法成立,行为合法有效。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钢材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所欠货款为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欠款303,1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称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主张数额不相符,因未提供证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陈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某欠款人民币303,1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23.50元由被告赵某某、陈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纯新

书记员: 张彦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