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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孙某某等与张兵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鼎苑小区2号楼5单元2层东门。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线鼎苑小区2号楼5单元2层东门。
原告金普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线鼎苑小区2号楼5单元2层东门。
原告孙泽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浑源县鼎苑小区2号楼5单元2层东门,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系孙泽浩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兵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上碑镇上碑西南街村棉仓街1号,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侯全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系张兵戌妹夫。
被告牛国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
机构代码。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汇通路32号。
委托代理人田军永、杜浩瑜,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孙某某、金普云、孙泽浩与被告张兵戌、牛国练、石家庄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孙某某、金普云、孙泽浩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孙某某、金普云、孙泽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马某某、孙某某、金普云、孙泽浩负担。

审判员  王趁心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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