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
骆某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18号
,机构代码058109121。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骆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骆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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