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开宇,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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