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东生
赵志义(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徐洪武
李某
郑云蛟(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张琪
李芳芳(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东泰投资有限公司
宋亚雄
原告:马东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志义,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洪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人,住湖北省罗田县,湖北省罗田县广播电视台职工。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长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云蛟、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湖北长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
被告:张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系李某配偶。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长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7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云蛟、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东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亚雄,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生与被告李某、杜某某、张琪、湖北长木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东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东生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东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东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萍
书记员: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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